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勞工,得申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 援措施如下: 一、就業協助: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 (四)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 。 二、待業協助: (一)待業生活津貼。 (二)就業獎助津貼。 三、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