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署、分署、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訓練單位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 參訓學員如有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等情事,將以撤銷參 訓資格或退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