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第 17 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致受有損害,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自有違反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