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本部督導與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本須知 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各經辦人員非屬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 所造成之呆帳損失,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 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本部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 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 以糾正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