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促進世代合作,指雇主透過同一工作分工合作、
調整內容及其他方法,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與差距年齡達十五歲
以上之受僱者共同工作之方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