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七十條成立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 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及第六款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次年度實施 計畫、概算及前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辦理第一項業務之經費,除行 政管理費用外,有賸餘或因故未能執行者,應於年度終了前辦理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