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7 條
依本法第七十條成立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
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及第六款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次年度實施
計畫、概算及前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辦理第一項業務之經費,除行
政管理費用外,有賸餘或因故未能執行者,應於年度終了前辦理繳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