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54
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7 條
認可醫療機構應使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之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參加中央 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傷病診治服務在職訓練課程,每年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