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17
十七、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外,經
      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本部並得依情節
      輕重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對象:
  (一)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二)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
        、編列經費不實或造假者。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