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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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初尋青年於參加本計畫期間,應於到職投保就業保險之日起十五日
      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