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領有推介卡之婦女,經雇主僱用,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領 再就業獎勵: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期間連續滿九十日,且工 資不低於本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二)勞雇雙方約定前款以外方式之部分工時工作:受僱期間滿九十日 ,且時薪不得低於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每月領取工資合 計應達本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