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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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前點婦女受僱期間未滿九十日,自離職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再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自行就業,且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
      者,仍得申領再就業獎勵。
      前項婦女於離職日之次日起及再受僱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依第十
      五點所定方式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