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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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領有推介卡之婦女,經雇主僱用,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領
      再就業獎勵: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期間連續滿九十日,且工
        資不低於本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
  (二)勞雇雙方約定前款以外方式之部分工時工作:受僱期間滿九十日
        ,且時薪不得低於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每月領取工資合
        計應達本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