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48
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17 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受理之申訴,於調查完成後,除情節重大或經 媒體報導揭露之特殊案件,應提送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外,得逕為處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