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受影響嚴重事業單位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計畫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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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事業單位依第五點第一項安排勞工參加訓練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北分署不予補助該次訓練課程之訓練費用;已補助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當次訓練課程實際到訓人數未達第五點第一項最低人數。但有正
        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時限登錄當次訓練課程實施訓練資料或回報實施訓練結果。
  (三)未經北分署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課程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
        練課程實施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