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符合前點規定之勞工,應於連續受僱同一雇主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 十日內,於本計畫專區申請就業獎勵,並上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資料委託書)。 (二)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分署審核通過後,依第十八點規定核發就業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