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第 17 條
雇主應自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但調查過程之協調期間,不予計入。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訪談過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與理由,包括證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
五、處理建議。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
,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