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自調查小組成立後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 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但調查過程之協調期間,不予計入。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訪談過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與理由,包括證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 五、處理建議。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 ,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