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於中央主計 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 整之。 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 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職安署應於當年四 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自當年五月開始調整各項補助金額 。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後,職安署應自翌年開始重 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