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17-1 條
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於中央主計
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
整之。
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
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職安署應於當年四
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自當年五月開始調整各項補助金額
。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後,職安署應自翌年開始重
新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