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六十五歲或屬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 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依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領取 薪資補貼,並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