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17-1 條
逾六十五歲或屬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
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依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領取
薪資補貼,並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