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77-2 條
雇主對於前二條所定應有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於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後新安裝或換裝者,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
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規定之合格品。
前項合格品,指符合本法第七條規定,並張貼安全標示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