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77-3 條
雇主對於具防爆性能構造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應於
每次使用前檢查外部結構狀況、連接之移動電線情況及防爆結構與移動電
線連接狀態等;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