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具防爆性能構造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應於 每次使用前檢查外部結構狀況、連接之移動電線情況及防爆結構與移動電 線連接狀態等;遇有損壞,應即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