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4:03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21 日
第 18 條
代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向與業務無關人員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秘密,人員離 職後,亦同。 代檢機構對業務檔案應設檔案室置專人管理,非檢查相關人員不得進入調 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