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款之剝除含鉛塗料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採取濕式作業,但有顯著困難者,不在此限。 二、應將剝除之含鉛塗料立即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