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19 日
第 18 條
雇主對機器人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保能安全實施作業之必要空間。
二、固定式控制面盤設於可動範圍之外,且使操作工作者可泛視機器人全
    部動作之位置。
三、壓力表、油壓表及其他計測儀器設於顯明易見之位置,並標示安全作
    業範圍。
四、電氣配線及油壓配管、氣壓配管設於不致受到操作機、工具等損傷之
    處所。
五、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設置於控制面盤以外之適當處所。
六、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設置緊急停止裝置及指示燈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