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19 日
第 18 條
檢驗人員於實施檢驗前,應切實瞭解受檢船舶之概況、清艙經過、清艙前
裝載貨品種類及危害性,並準備必要資料、檢驗儀器、工作服、個人防護
具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