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18 條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有關該試場之監場及監評工作
:
一、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監評人員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應由試務辦理單位命其迴避。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