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18 條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模擬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等試題
    之命製。
二、參與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選手訓練計畫之擬訂與指導。
三、裁判參考人選之推薦。
四、負責安排裁判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必要時,並得參與評分
    工作。
五、協助競賽場及選手培訓單位對設備、器材之借用。
六、協助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之訓練材料、裝備及
    生活費等。
七、出席本會召開之各種會議。
八、審查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
    表,供大會參考。
九、兼任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技術委員會委員。必要時,得兼任我國
    參加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際裁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