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第 1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
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
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