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18 條
雇主得檢具外國人之出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保證金或解
除其保證銀行之保證責任﹐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未有積欠第十條第二項之
費用時﹐應即返還保證金或通知其保證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