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通知當事人。 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申訴人得依本法 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受僱 者或求職者得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性騷擾申訴事件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