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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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局委託辦理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以示範性質為原則,屬地區性
      者,應先向當地政府申請補助,且不得重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