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雇主使勞工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煙道內部、反應器等,從事清掃 、修理、保養作業時,為防止勞工受高溫危害,應將該設備或管線 適當冷卻。對與其他使用中之化學設備有配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 或阻斷。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