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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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民間團體申請案未通過審查,經審查會認定具有執行能力,或所經
      營之地方、社區具有發展潛力者,發展署所屬分署得將其納入諮詢
      輔導對象,以協助其研提可行性較佳之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