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為實際瞭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本局或就服中心得隨時 派員查訪稽核或依規定回收輔具,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不得拒 絕,如發現未依本要點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本局糾正仍未 改善者,本局將視情節停止補助一至三年,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補 助之經費,必要時並依法令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