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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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為實際暸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本局得隨時派員查訪稽
      核,接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查核,不得拒絕,如發現未依本
      要點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本局糾正仍未改善者,本局將中
      止補助並視情節追回已補助之經費,且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專案
      之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