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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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應依本局會計作業規定辦理經費申請及結銷事
      宜;訓練計畫經核定開訓後,應檢附開訓學員名冊及請款收據,先
      向本局申請撥付該班次總訓練經費百分之三十,其餘應於訓練結束
      後一個月內,依本局訓練費用請款及結銷規定,檢送原始支出憑證
       (經費支出憑證封面、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受 (結
      ) 訓學員名冊、參訓學員出缺勤時數統計表、補助承辦訓練單位支
      付參訓學員訓練經費申請表、學員上課簽到 (退) 表、學員成績考
      核表、結訓證書及勞工保險加保證明、受訓學員基本資料卡等) 報
      本局核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