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應依本局會計作業規定辦理經費申請及結銷事
宜;訓練計畫經核定開訓後,應檢附開訓學員名冊及請款收據,先
向本局申請撥付該班次總訓練經費百分之三十,其餘應於訓練結束
後一個月內,依本局訓練費用請款及結銷規定,檢送原始支出憑證
(經費支出憑證封面、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受 (結
) 訓學員名冊、參訓學員出缺勤時數統計表、補助承辦訓練單位支
付參訓學員訓練經費申請表、學員上課簽到 (退) 表、學員成績考
核表、結訓證書及勞工保險加保證明、受訓學員基本資料卡等) 報
本局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