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1:25
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18
十八、貸款戶如將原設定抵押之房地轉讓予他人,應主動告知主管機關及 承貸金融機構,並應自轉讓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其因怠於告知而 致之不當得利,應予追繳返還公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