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度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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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經主管機關向本會申請補助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案件審查結果彙整表及諮詢服務審查表(如附件三)
  (二)審查會會議紀錄(免附案件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1.出席委員簽名冊。
        2.審查通過案件數與不予通過案件數
        3.補助中介團體費用計算公式(含諮詢服務費)。
        4.補助外聘審查委員審查費之計算公式。
        5.協處爭議行政工作行政補助費之計算公式。(第三次審查時記
          載事項)。
  (三)中介團體協調案件補助費領據、中介團體諮詢服務費領據及協處
        爭議工作行政補助費領據(分別開立)。
  (四)外聘審查委員審查費原始憑證及主管機關領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