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設置之舊船解體工作場所,應依商港主管機關指定之地點設置之。 非經港務機關核准,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租其他單位使用。 前項所稱之舊船工作場所,其縱長不得少於七十公尺,區分為海上作業區 、岸上作業區與行政管理區,各區間應設置兩公尺以上之通道,並保持暢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