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第 18 條
民間機構於主辦機關之接管處分後,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
配合。
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接管人之有關詢問,應據實答覆;
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