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個別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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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單位請領費用,應檢附以下之結訓資料:
  (一)訓練教材:檢送講義、課本之封面、目錄及教材內容連續三頁影
        本。
  (二)訓練紀錄表:需配合資訊系統登錄,於每班課程結訓後之次月十
        日前回報;並請依課程分別填寫紀錄表),如附表八。另隨附開
        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三張(每堂課應留存至少三張,以備事後查核
        ,請款時僅需檢附所有訓練課程之其中三張);學員該班缺課時
        數達三分之一者,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外訓課程應檢附上
        課證明文件,如簽到簿、開訓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
        學員結訓證書影本等。
  (三)受訓學員總名冊(配合資訊系統登錄學員基本資料,於辦理核銷
        時將所有受訓學員名冊一併檢送),如附表九。另需檢附相關佐
        證資料,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受訓人員
        為提供勞務服務人員時,需另檢附該員於申請單位到職之紀錄證
        明(含勞務提供之機構名稱、工作單位職稱、到職日期、職務、
        工作內容說明等)、中高齡受訓學員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
        本、勞工保險局所提供之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申請單位一至十二
        月份的全員勞保投保清冊等(檢附一項即可)。
  (四)訓練績效報告表,如附表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