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6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18 條
專業訓練成績及格或完成繼續教育者,應發給結訓證明,並載明訓練起迄 日期、課程及時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