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申請單位請領補助費用,應於當年度計畫結訓日起十四日內(至遲
不得逾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將下列資料函送本局,經本局審查
後,予以核銷撥款:
(一)本局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領據或收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如附表六。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七。
(五)聯訓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八。
(六)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九。支出憑證應依鐘點費、場地
費、交通費、教材文具費暨材料費、工作人員費及行政管理費等
科目依序編號。
(七)結訓資料:
1.訓練紀錄表及學員簽到簿正本,如附表十。
2.訓練教材(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影本。
3.學員名冊,如附表十一(需附電子文件檔)。
4.成果報告一份,如附表十二(需附電子文件檔)。
5.聯合訓練課程活動照片共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