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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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主管機關應不定期就轄下轉介勞資爭議協處工作進行查察,並於年
      度結束後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內檢查結果提出報告,送本
      會參考(檢查報告書如附件四)。
    前項年度檢查次數不得少於二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