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學校之補助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及撥款作業:
(一)至多分三期撥付,並行文向分署辦理撥款。
1.學校應於計畫開始年度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檢齊收款收據、
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支用單據明細表、經費支出明
細表及各計畫學員名冊,行文向分署辦理第一期補助款結報及
核銷,最高補助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項
賸餘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後撥
付賸餘款。
2.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辦理延長一年之訓練計畫,學校得於計畫
開始年度之次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本
、經費支出總表、支用單據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及各計畫
學員名冊,行文向分署辦理第二期補助款結報及核銷,最高補
助總補助款百分之九十,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項賸餘經費一併
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及第一期款項後撥
付賸餘款。
3.計畫結束後,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檢齊收款
收據、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支用單據明細表、經費
支出明細表、各計畫學員名冊、就業追蹤同意書及成果報告,
行文向分署辦理最後一期補助款結報及核銷,專戶孳息應與預
撥款項賸餘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
項後撥付尾款。
(二)經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除
行政管理費外,得相互流用,其比例以各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
學校未依前項期限向分署請款或結報經費,或申請文件不全未於接
獲分署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補正,視同未申請。已撥付之款項,並
應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