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訓練計畫經分署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分署同 意後辦理計畫變更。但課程時間、課程名稱、經費編列科目或明細 等事項變更,各以二次為限,且行政管理費不得增編。 申請補助單位辦理課程名稱變更,應於上、下學期開學前提出;辦 理預定開課時間變更,應於實施課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