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審查通過單位於審查通過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職 安署或勞動檢查機構得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相關缺失。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未落實執行。 (三)未詳實記載執行工作紀錄(含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資料等)。 (四)總合傷害指數已高於其前三年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