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18 條
內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外面承受壓力之管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U 字型管之中心線,應有不致使該 U 字型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彎曲半
徑。
於管之端部切削螺紋時,該管為內面承受壓力者,該螺紋部之管厚應取依
第一項規定之管最小厚度加螺紋高度之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端部切削螺紋之管,該管為外面承受壓力者,該螺紋部之管厚應取依
第二項規定之管最小厚度加螺紋高度之值,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