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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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對於採取社區式安置服務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
      ,其執行個案管理及相關協助事項,準用第五點、第六點第二項、
      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點至第十五點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