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計畫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18
十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所推介之身心障礙者受僱起一個月內,派員
      進行訪查及填寫訪查紀錄表(如附件六),並於雇主領取本計畫補
      助期間,每三個月進行一次以上之訪查。
      前項訪查結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列管追蹤,有缺失者,應督促
      雇主改善,並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應不予補助、
      撤銷或廢止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