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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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分署應不定期及不預告方式訪視訓練單位實際施訓情形,每一訓練
      班別至少訪視一次,並作成訪視紀錄。
      訓練單位應於訓練場所備妥當日及前一次教學(訓練)日誌、學員
      簽到(退)表、當日缺課之請假單、退訓/提前就業申請表、勞工
      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退保明細表、學員書籍(講義)材料領
      用表、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學員服務手冊或權利義務公告文件
      等相關資料影本,供分署不定期查訪之查閱。
      分署經訪視訓練單位有行政、教務、輔導及會計等問題或缺失時,
      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或依補助契約處理;分署並應加強訪視及
      將其結果列入紀錄,以作為下次評選之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