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監測機構不服評核結果,得於評核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敘明 理由,以書面向評核機構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評核機構於接獲受評監測機構申復書後十五日內,應將該申復書之 審查意見併同申復書送交審定小組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