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通過評(檢)核之單位違反本部發展署相關職業訓練及補助計畫規 定,並有處分事實者(相關樣態如附件八),即暫停原評核等級資 格證書效期,並不得申請展延或重新評核,且應於受處分之日起三 個月內接受原評核等級資格之複評。 經複評結果符合原評核等級資格者,得恢復原評核等級資格證書效 期。 經複評結果符合原評核等級資格者,其證書效期屆滿時,得申請重 新評核。 有第一項之情事且拒絕配合複評者,取消評核等級資格,並以公文 通知停止證書效期,自發文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