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測驗試場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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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測驗試場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試務管理機構訓練合格者
      擔任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監場人員:
  (一)各機關(構)委任官等或相當委任官等以上之人員。
  (二)公、私立學校現職教師或職員。
  (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講習合格之在職監場人員。
      試務管理機構應將前項監場人員名單送本部備查;註銷時,亦同。
      第一項監場人員任職每滿三年,應重新參加試務管理機構辦理之人
      員講習,始得再擔任監場人員;於任職後一年內未實際執行管理職
      類結訓電腦測驗監場工作者,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